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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商旅委)、监察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业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为规范本市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扩大消费,防范预付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工作机制

  近年来,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在本市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在便利支付、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通知》对规范商业预付卡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和部署,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要提高对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监督管理,自觉规范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在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商业单用途预付卡规范的管理。

  二、规范行为,各司其职

  商业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单用途预付卡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人及其发卡行为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商业企业落实以下制度,并制定相应操作办法:一是单用途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单用途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的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单用途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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