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9〕2号)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
克拉玛依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为调动在克拉玛依辖区内油田勘探开发积极性,加大油田的勘探开发投入,促进炼化项目和石油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国际、国内大企业集团落户我市,推进克拉玛依经济快速发展,增长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实施克拉玛依辖区内的油气勘探重大发现、油气超产项目;
2.在我市投资的重大炼化、储备、管输项目;
3.石油石化产品销售机构落户我市,并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克拉玛依辖区内发现优质整装油田,每新增石油探明地质储量500万吨奖励10万元;天然气优质整装气田,每探明地质储量100亿立方米奖励4万元。
2.重大炼化及管输、储备项目,投资额度在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企业项目,可给予5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亿元奖励20万元。
3.石油石化产品销售机构落户我市,并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以其落地后第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4.其它项目或无法界定项目,采取一事一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2.单位或部门评审意见及相关统计报表
3.专家评审结论
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四条 奖励项目的申报时间
奖励项目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奖励兑现时间为每年的3月。
第五条 专项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专项奖励资金按财源建设需求,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所获奖励资金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