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图件档案资料齐全,面积准确一致,各级保护牌维护更新好的得5分,图件档案资料不齐全或面积不一致的扣2分,保护牌维护更新差的扣3分;在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5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
(三)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15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
(四)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9分)。
建立补充耕地执行台账的得4分,未建立的扣4分;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5分,没有完成的扣5分。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10分)。
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使用管理台账的得5分,未建立的扣5分;补充耕地实行按项目挂钩并考核合格的得5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
(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6分)
未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得6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
(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5分)
发生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的不得分,其他案件发生一起扣0.2分。
(八)国家、自治区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5分)
按照项目进度考核,按期完成并竣工验收的得5分,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出现重大问题的不得分。
(九)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5分)
制定耕地质量建设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的扣2分;建立质量监测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的扣2分;有改良土壤措施的得1分,改良土壤措施未实施的扣1分。
四、考核方式及要求
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范,结合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