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0〕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的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考核对象
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克拉玛依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区区长、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克拉玛依区、乌尔禾区人民政府与所辖乡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与农户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市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与各公司或种植户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三、考核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发。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情况。(25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各区人民政府、乡、村、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5分,责任书签订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
(二)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