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选机构
成立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贡献企业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及各区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贸委、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财政局负责核定财政贡献额。各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地方企业的组织申报及推荐工作。
五、评选程序
(一)参评企业应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区评选办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参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等。经所在区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审核推荐,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向市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其中,由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参选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诚信资料;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税收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财政贡献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参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审核认定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及奖励初步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十大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和“十大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确定奖励标准。
六、评选要求
(一)“十大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和“十大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对评选出的“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和“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各区政府不再重复评选和奖励。
(三)凡企业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律撤销该企业的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活动,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克政发〔2006〕3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