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已于2011年1月7日,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鼓励地方企业和广大经营者为我市经济发展多做贡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地方企业中开展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和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奖励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单独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的企业,但不含驻市的中央及自治区企业)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被评为地方财政突出贡献的企业,必须是年度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30位的企业;被评为地方财政贡献成长的企业,必须是年度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超过30%的规模以上地方企业(包括新引进企业)。
(二)入选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2.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金。
3.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奖励办法
“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奖”和“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符合条件、排名前10位的企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评选出的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予以奖励。
对评选出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十大地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十大地方财政贡献成长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并按照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两项评选都符合的企业只奖励一次。
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费收入,其中包括企业自行补缴的以前年度税费,但不含出口退税、政策性退税、清理欠税及税务稽查查补的税费收入,并扣除享受财政支持资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