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0〕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原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自治区《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8〕26号)规定,现就廉租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克拉玛依市2008-2012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2010年至2012年,全市共建设廉租住房152套,其中2010年建设80套(含跨年44套),2011年建设36套,2012年建设36套。
二、根据原建设部等九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
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和自治区《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的有关规定,我市廉租住房均在每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
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我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并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廉租住房的招标工作原则上随经济适用住房的招标工作一并进行,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招标文件中明确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不再单独进行廉租住房的招标工作,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结算价格执行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该小区由政府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扣除5.5%营业税、2%利润及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