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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东地委组织部、中共海东地委宣传部、海东地区农业局等关于在全区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和“五五”普法中深入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知


  二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明确专人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率先学、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全面落实的组织领导格局,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同时,要主动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推动地方相关法规或实施办法尽快出台。要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力度。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配套法规制度的规定,与法律同步施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前提下,做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要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给予解释。

  三是各级供销部门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密切与农民联系、夯实组织基础的重要形式,是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载体。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各级联合社职能转变,实现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各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和村两委干部、农村群众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举办各种讲座、研讨会,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扩大该法的影响。同时要使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够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对合作社政策与理论的认识。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培养一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国家扶持政策、熟悉筹建设立与登记流程、能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运作与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指导和服务的骨干人才,为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要积极开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的各项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制定供销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办法。要引导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规范,做好依法申请登记工作,推动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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