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利息收入及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增减因素测算。
(四)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测算。
(六)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市(州)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待遇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1-上年离休人数减少率)×上年末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12+上年末离休人数×月人均调整待遇水平×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预算年度净增加退休平均人数)×上年末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12+上年末退休人数×月人均调整待遇水平×调待月数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按上年实际数分析确定。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参考近三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四)上解上级支出按市(州)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补助下级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
(六)转移支出、其他支出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确定。
第十一条 市(州)当期收支预算缺口的确定和弥补。
市(州)当期基金预算缺口=预算总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当地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对当地人民政府在本办法规定外为增强基金的可持续性安排的财政补贴不纳入缺口计算。
出现当期预算收支缺口的市(州),首先用当地以前年度超收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60%由省级调剂补助,40%由当地动用累计结余弥补;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根据各地财力和工作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由省调剂补助。特殊情况须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