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借读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日常管理。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坚持自治区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努力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缓解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为
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取消公办普通高中的内膳生工友费、水电费、校园安全管理费、微机使用费和城市初中、小学的内膳生工友费。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小学学生公寓直供热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按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方式改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