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监管执法计划、信访举报材料或者其它执法行动的要求对煤矿企业启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程序。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程序的启动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二章执法准备
第五条 指派人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每次应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负责煤矿企业的监管执法,其中一名为主办人员。
第六条 明确任务。监管执法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写明煤矿企业相关情况和相关监管执法情况,明确本次监管执法的目的、地点、方式或方法、监管执法人员分工等要求。
第七条 携带资料和准备器材。监管执法应携带监管对象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监管执法文书等。准备好监管执法的相关器材。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出示证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监管执法应保证两名及以上监管执法人员,并出示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现场监管执法。首先,应告知煤矿企业监管执法的任务及目的。其次,了解煤矿相关情况,检查相关证照,查看图纸、瓦斯报表、安全检查报表、作业规程等相关资料。第三,按监管执法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现场处理
(一)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二)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并按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三十条规定送达。
(三)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通知时,可以先口头下达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事后补办《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章 整改复查
第十一条 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移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查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组织复查并反馈复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