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发〔2002〕236号)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2〕199号) (国税发〔2002〕117号)中第三条废止。
8.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发〔2003〕249号)转发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69号) (国税发〔2003〕121号)中,附件二《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固定资产除外)”、第
五条废止。
9.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函〔2005〕197号)转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213号) (国税函〔2005〕545号) 中第二条废止。
10.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函〔2009〕25号)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26号)(国税函〔2008〕1075号)中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11.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函〔2004〕70号)转发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75号)(国税函〔2004〕128号)中第二条废止。
12.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发〔2005〕229号)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73号)(国税发〔2005〕150号)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1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函〔2003〕68号)转发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23号)(国税发〔2003〕17号)中第一条废止。
1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函〔2004〕1号)转发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97号)(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中第十条废止。
15.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函〔2004〕70号)转发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75号)(国税函〔2004〕128号)中,附件1《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
三条废止。
16.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发〔2004〕195号)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29号)(国税发〔2004〕88号)中第十条第三款废止。
17.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发〔2004〕242号)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210号)(国税发〔2004〕148号)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