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的管理规定》、《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10)第2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晓光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的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解决交通秩序混乱、道路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突出问题,打造优良交通环境,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通告内所称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中型货车;车长小于6m,总质量大于1800kg、小于4500kg的轻型货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微型货车。
第三条 禁行时间和路段:每日7时-22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和每日8时-9时、 17时-19时轻型货车、微型货车禁止驶入官井路口、温州路口、沈阳路口、九节滩路口、长沙路口、东沙路口、万福桥路口、南舟路口、忠庄路口以内各路段。其余时间,按交通标志规定行驶市区各条道路。
第四条 违反本通告,在禁行时间和路段内通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第五条 原核发的各类中心城区道路交通通行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第六条 本通告自2011年 2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解决交通秩序混乱、道路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突出问题,打造优良交通环境,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通告内所称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注册地为中心城区自用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