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如
民法通则、
刑法、
执业医师法、
母婴保健法、
职业病防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献血法、
传染病防治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切实做到依法执业。
(三)要求
1、加强对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继续坚持和完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制度;要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
2、 公务员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忠实于
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务员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深入开展医疗卫生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要在新上岗人员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纳入卫生法律知识,学习掌握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与其执业行为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要通过集中培训、收看专题片、组织讨论会等不同形式,继续开展在岗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素养,规范医疗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窗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竞聘上岗等的重要依据。
4、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层层培训,分级负责的普法管理原则,开展普法培训工作。卫生系统的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等机构负有培养普法宣传骨干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医学院校的作用,利用其宣传网络加强卫生法制宣传。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国家公务员“十二五”培训的总体规划,按上级要求统一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系统公务员考核、任用、定级和晋升的重要指标。卫生行政机关中各业务管理部门,在组织业务培训时要将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法律知识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培训效果,力戒形式主义。普法教材和宣传材料按卫生部要求订购,卫生厅负责编印相关辅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