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优秀工程项目奖。以工程项目为主。
考核标准:项目建立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合同,工程建设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按时履约。
第十五条 优秀建设者奖。所有参赛职工,施工企业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少于60%。
考核标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投身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学习新知识、钻研新技术有突出表现;在节能减排、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征集和企业重大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文明施工方面未达标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工作,对竞赛组委会认定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对逐级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奖”、“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单位”、“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工程项目”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建设者”等荣誉称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联合表彰,颁发奖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对获得上述荣誉称号、事迹突出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同时授予省建设劳动奖章、建设劳动奖状和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并择优选拔推荐授予“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奖”、“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单位”、“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工程项目”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建设者”等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者,由竞赛组委会择优选拔推荐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