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花园路与连霍高速互通式立交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郑政通〔2011〕28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花园路与连霍高速互通式立交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935号),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0.3767公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花园路与连霍高速互通式立交新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杓袁村、刘庄村、高皇寨村、路砦村、弓庄村。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柳林镇:杓袁村6.7068公顷、刘庄村6.1333公顷、高皇寨村7.3935公顷、路砦村0.0735公顷。
2.惠济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弓庄村0.069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1年9月13日至2011年9月26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