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承办处室的负责人必须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省经贸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承办处室应当对被许可人涉及许可条件的信息建立档案,加强后续监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准变更后要及时更改相关信息。
对被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期限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承办处室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书面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要求被许可人接受询问调查或者提交指定材料;
(三)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或年检。
承办处室一般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活动进行监督。通过书面检查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的,可以依法采取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承办处室进行书面检查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或者记录,提供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及有关材料。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承办处室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保存自检记录。
承办处室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具体内容,不得超出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范围。
承办处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进入被许可人保存上述文件或记录的场所进行查阅,也可以向被许可人调取相关资料进行查阅。
第四十七条 经省经贸委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承办处室可以发出询问调查的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拟询问调查的内容、时间、地点及被许可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加盖省经贸委公章和签注日期。
第四十八条 承办处室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有证据或有理由表明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承办处室依法进行调查时,可以进入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九条 承办处室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