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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省经贸委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数量、种类;

  (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而且该错误不涉及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内容不能当场确定的,或者未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承办处室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承办处室的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应的材料,承办处室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对申请材料不具体、不确定或者表述不清时,承办处室应当在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说明。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经形式审查后,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承办处室不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省经贸委职权范围而作出不受理决定的),都应当出具加盖省经贸委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在书面凭证上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承办处室应当妥善保管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凭证的存根联。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同时申请事项又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承办处室不得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名并盖章;接收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原件无误后,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2张以上的,核对人员应当在该份复印件的边延加盖核对章;相关单位为行政许可申请专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不必归档,应当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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