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数量限制、需要通过竞争取得或者有时间限制的行政许可,承办处室应当提前将受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通过媒体或省经贸委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提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不同行政许可事项刻制不同的行政许可专用章。专用章由承办处室管理。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经贸委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承办处室应建立本处的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用印和保管好印鉴。处室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省经贸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以下情形:
(一) 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 告知申请人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书;
(三) 行政许可涉及他人重大利益需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的通知书;
(四) 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需要时间的书面通知书;
(五) 听证告知书、通知书;
(六)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除前款第(六)项情形使用专用章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外,其他情形使用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可以决定。
专用章不得用于应加盖省经贸委印章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省经贸委内部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由主办处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承办处室应当无偿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属于省经贸委自行设计的,经省经贸委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由承办处室负责印制。
第十条 向省经贸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包括委托函、介绍信等。
受托人除了代理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还需要代理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其他事项的,受托人还应提交委托函。委托函应当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受托人及委托人签章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