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试鸣的通告
(淄政发〔2011〕63号)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信号、灾害警报信号,增强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灾害警报的通知》(鲁防办发〔2002〕第35号)等有关规定,定于2011年9月18日北京时间10时,在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城区及齐鲁石化公司厂区进行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试鸣(广播电视系统同时插播警报信号)。届时,请广大市民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一、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3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