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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门急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门急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2011〕115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门急诊管理,规范医疗救治行为,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首诊负责制,确保救治及时有效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要对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要按照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及时认真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优化门急诊流程,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各医疗机构要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采取有力举措进一步优化门急诊环境、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就医流程、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要积极学习先进地区经验,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努力使人民群众满意。

  三、加强门急诊病历管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门急诊病历管理工作,强化医务人员培训,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确保每位就诊患者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治疗连续性。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四、落实急诊科配置要求,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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