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房改造建设标准。鉴于我县是少数民族县,居民住房以木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为主的实际情况,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各乡(镇)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五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六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乡(镇)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七是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策宣传、技术讲解等工作,引导农民正确使用节能、环保、利废的新型墙材。八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各乡(镇)具体分解落实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有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任务的乡(镇),由乡(镇)政府分别报送县墙改办公室,再由县墙改办公室分别报送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具体时间要求:2010年7月中旬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7月下旬完成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开工建设
争取在2010年8月上旬逐步开工。
3.竣工验收
2010年11月底前竣工。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县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0年12月初全面完成验收任务,自治区在12月下旬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二期工程2010年6月~2010年12月,实施改造2000户,需要投资约6000万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中央配套1200万元,自治区配套1567万元(含570户使用新型墙材户资金85.5万元)、市级配套418.5万元、县级配套100万元,总计3285.5万元。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危改办进行公示,经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