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 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分析和把握全县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把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紧密结合,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 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3. 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实现2010年全县节能减排目标,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调控措施,自觉做到令行禁止,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二、调控重点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二)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度的企业。
(三)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万元产值财税贡献低的产品的企业。
(四)未经合理用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2010年淘汰计划的,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六)能源消耗总量排在全县前5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
(七)未按桂林市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耗能企业;
(八)景观灯关闭50%或全部关闭。
三、调控程序
实施预警调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经贸局、统计局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县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根据全县及各区县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县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和月度核算。
(二)月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能耗和排污异常变动情况的行业和企业,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统计局、环保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容局共同研究并通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业主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实施方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业主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对调控重点企业能耗或排污增速实行控制、实施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产能直至停产等调控措施,并按月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统计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
(三)异常变动情况消除后,县发改局、经贸局、统计局、环保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容局应及时解除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