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化肥市场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化肥价格政策和以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此次化肥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的;
(二)违反进口钾肥价格管理政策,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或超过规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的;
(三)相互串通,合谋涨价的;
(四)捏造、散步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化肥价格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农民购买化肥的;
(六)采取减少数量、降低养分、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抬高化肥价格的;
(七)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化肥的;
(八)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建立农资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与监管,密切关注化肥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制定化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妥善应对个别品种、局部地区出现的临时价格异常波动,维护正常的化肥市场价格秩序。各地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肥市场价格监管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的能力水平,建立健全化肥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一要结合此次化肥价格检查,推进农资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加大对化肥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农资市场明码标价的普及率,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二要组织开展农资诚信经营活动,采取提醒、告诫、倡议等多种形式,促使化肥经营者做到诚信经营,价格自律。三要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化肥价格改革政策及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四要畅通农资价格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农民群众投诉举报案件。五要加强工作配合、协调,对检查发现的化肥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向工商、质检等部门通报、沟通。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公开曝光。今年全区化肥价格检查的时间从2月28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6月5日前,将化肥价格检查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951-504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