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9]4号)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涉及企业的乱收费问题历来高度重视,尤其是去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成本上升、市场需求萎缩,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整治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要求十分迫切。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830号)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开展全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
专项检查从5月初开始,至8月底结束。此次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安排,以同级检查为主要方式,实行进企倒查法。自治区物价局除对区本级涉企收费单位进行检查外,还将对银川市涉企收费单位进行直接检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等五个地级市也要选择辖区内的一个县(区)实施直接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安排,确保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对国土、城建(包括房管和规划部门)、交通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限是200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执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执行国家收费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七)委托或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到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
(八)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九)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