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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6、创投机构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投机构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跟进投资比例不高于创投机构对我市创业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跟进投资原则上只限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创投机构享有同等权益,可自行管理或委托创投机构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与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托管费用和股权退出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八条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转让价格随行就市,一般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二十九条 跟进投资到期后,有协议约定的,引导基金按协议约定退出,无协议约定的,引导基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破产清算退出的,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或修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委派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
  3、积极拓展资金来源与投入,不断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4、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指导,决定引导基金发展目标和投资方向;
  2、制定基金委托管理人管理费率及奖励方案;
  3、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工作报告,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收益分配及补偿方案;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
  5、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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