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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机构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石家庄市辖区内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石家庄市辖区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2、投资对象必须是公司制企业;
  3、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投机构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投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投机构;
  6、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机构在创投运作过程中业绩特别突出的,引导基金可从股权收益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让利给其他股东或奖励给创投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以引导、鼓励其他股东继续支持创业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 参股创投机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机构中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投机构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机构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的,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破产清算退出的,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未参股的创投机构选定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投机构共同投资。
  第二十三条 创投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引导基金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投机构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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