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投机构等方式,引导资金重点投向石家庄市辖区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先进制造、高效农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创业企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新的创投机构,可按照“同股、同利”方式取得收益,也可按协议获取收益。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以参股方式合资建立新的创投机构。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2、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95%以上为货币出资;
3、有至少两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业管理团队,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基金募集能力强;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不投资于股票,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限制的行业。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创投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投机构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新设立创投机构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参股创投机构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投机构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是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