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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发改办[2009]613号 2009年0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石家庄市高新技术等产业发展,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向我市聚集,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石家庄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支持创投机构及创业企业,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支持创业投资发展。
  创投机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机构。
  创业企业,系指在石家庄市辖区内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
  1、引导基金的设立资金3亿元,从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融的80亿元资本金中解决;
  2、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退出收益等;
  3、其它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出资人委派成员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委托石家庄市工程咨询研究院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指定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投机构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石家庄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投机构,并重点引导创投机构投资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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