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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七)落实资金。市、区(县)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按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不低于项目20%比例的资本金;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房的建设;积极引导住房公积金政策参与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和运营;灵活运用优惠利率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拓展公租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八)税费优惠。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宿舍类公租房水、电、气等配套建设运营费用,按照住宅类标准缴纳。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租房和人才房的工作意见、配套政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负责公租房建设的计划制定、目标审核、建设管理和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二)健全组织机构。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要成立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用地立项、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监管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工作责任。市住建委、发改委、科委、投促委、经信委、人才办、金融办、人社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物价局、统计局、人防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依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好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的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供应、市政配套、税费减免、安置供应、运营管理等配套措施,确保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考核管理。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的义务,充分认识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五)提高行政效能。对涉及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运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市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协调、督促、推进。为提高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落实相关责任,积极高效地推进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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