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批复,并授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半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及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逐步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创建省级示范基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申报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一、基本情况
拟申报示范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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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园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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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园区土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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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告/批准面积
(公顷)
| 园区规划面积
(公顷)
| 园区建成面积
(公顷)
| 拟申报基地规划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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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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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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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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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总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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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从业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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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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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总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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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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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约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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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园区工业建筑容积率
| 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 单位土地平均产出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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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规模与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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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产量
| 质量水平
| 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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