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规划。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30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达2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超额完成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四)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六)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九)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
第十条 审 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批复及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