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县直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趋势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地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县、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地震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城镇、开发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同时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县城和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桂林市人民政府。
7.2 岩溶塌陷地震、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岩溶塌陷地震、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县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应急工作。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城和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县地震局应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备案。
7.4 应急戒备
当县城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县地震局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当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农村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地震局应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适应地震应急机构的需要,应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暂定为5年。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