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8 涉外事务组
组 长:县旅游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旅游局
主要应急措施:涉外事务由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县对应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涉外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震损建筑物安全鉴定: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要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或震损建筑物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安全鉴定。
危险品处理:要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现场安全监视:地震现场指挥工作组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或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人民政府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援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人民政府通过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单位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单位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对因救灾需要临时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5.2 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发动和接收发放社会各界的捐赠。
县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5.3 保险
各级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查勘、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县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部门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见附录9.7
6.2.3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4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镇建设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 技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我县依托桂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平台并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