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县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9.5。
4.2.5 通信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通信,利用有线、移动等通信方式,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要求,开展地震灾害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桂林市等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配合、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要求,开展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桂林市等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指挥现场救灾,配合、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4.3.4 Ⅳ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我县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1)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县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地震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由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导、协调全县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职责;县直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向市地震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情况向市地震局及自治区地震局提出支援请求。
第二,视情况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组织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四,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自治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县委宣传部按规定向主要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做好防震减灾的正面宣传。
第六、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到现场了解灾区抗震救灾的情况,对灾区的有关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及慰问灾民。
第七、视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向全县社会各界呼吁援助。
第八、视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实施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九、视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4.4 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及时汇总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受灾区的需要和本级所掌握的各类救援力量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地震灾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紧急防御措施,紧急疏散居民。在安全地带搭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或选择安全住所暂避。在危险未解除前,劝阻灾区群众不要轻易进入受损房屋内居住,以免发生危险。
(4)县建设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工作。县安监局组织专业人员查明次生灾害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5)县公安局视情况按有关要求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防震减灾行动的需要。
(6)县民政局估计灾民应急救助的需求,做好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县其他业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调集力量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