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标签标识自查自纠的通知
(深药监妆〔2011〕7号)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36号)的要求,现将开展我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标签标识自查自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要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严格按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等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出厂产品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要针对产品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重点自查是否严格按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或在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