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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川办函[2011]20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岷江、沱江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为目标,以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将经济手段用于环境监管,通过试点探索,构建规范有效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激发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内在动力,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试点范围

  对岷江、沱江干流及重要支流跨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断面水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由环境保护厅确定。

  三、扣缴标准

  根据河流流量、水环境敏感程度和水质管理目标,对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实行分级别、分浓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超标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进行相应资金扣缴。一级断面为岷江、沱江流域干流交界断面,扣缴基数为50万元;二级断面为岷江、沱江流域重要支流交界断面,扣缴基数为30万元。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断面水质实行单因子评价,扣缴金额按超标倍数计算,计算方式为断面水质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当入境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的,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扣缴。当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程度与入境断面水质一致或好于入境断面水质的不予扣缴;其超标程度继续增大的,在扣除入境断面水质超标影响的基础上,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扣缴。所考核河流发源于本地,无入境断面的,其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类别标准的不予扣缴;超过规定水质类别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扣缴。同一个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实行累计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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