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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审查和保密审查后(详见第五条),报主管局领导审核。

  (四)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办公室在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http://218.12.44.17)发布。

  第五条 保密审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管理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

  (一)公民、法人或组织向体育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办公室提出;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同时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省体育局信息或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要求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形式提供。

  第七条 与多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我单位为主办机关的由我局办公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由相关处室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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