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已经由省体育局各单位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向省体育局办公室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按照《
河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省体育局或直属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省体育局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涉及群体利益的事项,接访单位负责做好信访人的稳定工作;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超出接待机关处理权限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在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向局办公室上交办理报告,同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省体育局的信访事项,由省体育局办公室按照所属单位的职责权限交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信访人,同时书面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将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在规定的办结期限内上报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局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告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