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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省体育局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对办理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并负责将办理结果报送局办公室。

  (四)接受省体育局办公室对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对省体育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向省体育局及所属单位提出信访事项。

  第七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到省体育局及所属各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河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对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各单位工作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在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

  (二)反映的问题已按规定做了处理,或按规定不予受理并已告知信访人,信访人仍就同一问题提出诉求,经劝阻、教育无效,长期纠缠取闹,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三)在来访人中串联闹事,拦截、纠缠省体育局领导的;携带危险物品、爆炸品、管制器具到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收到上级交办或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必须进行初审和登记。经初审,信访事项涉及直属单位或工作人员的交相关单位办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省体育局办公室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局办公室并反馈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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