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体育局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局信访工作。
二○○九年八月四日
河北省体育局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省体育局信访工作,根据《
河北省信访条例》、《
国家体育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结合省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省体育局及直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省体育局及所属各单位处理的活动;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省体育局,依法由省体育局及所属各单位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畅通渠道,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领导,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省体育局信访工作,指导各直属单位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体育局及所属各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涉及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的重要信访事项。
(四)对转办、交办各直属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局领导及相关单位反映信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