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体竞字[2009]28号)
各市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各项赛事公正、有序、顺利进行,更好的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业余训练的开展和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各项目比赛。
二、运动员资格审查领导小组
第三条 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运动员资格进行管理,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项目资格审查小组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签发与运动员参赛资格相关的处罚决定及通报。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杨静之,成员: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监察室,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中心有关人员。
三、运动员资格审查小组
第六条 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各项目资格审查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履行职责,对该项目运动员资格有审定权。
第七条 资格审查小组按《河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中运动员资格规定和各项目竞赛规程中参加办法,具体负责本项目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审查和认定,有权禁止不符合资格规定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第八条 资格审查小组由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资格审查小组工作程序:
(一)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参赛资格者,及时处理。
(二)田径、射击、游泳项目在预赛结束之日起40天内,接受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的举报,逾期不予受理。其它项目在赛前1个月截止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的举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