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明电〔2011〕4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贸发局、经发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安委明电〔2011〕1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经贸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部署,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549号)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深入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整治“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冶金、船舶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三合一”、“多合一”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指导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铁路领域安全隐患排查。
二、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