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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乡镇合管站每月底收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处方、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审批表》,进行一一核对,无差错时,汇总本乡镇门诊统筹补偿金额,并汇总,于次月2日上报县合管中心。
  第十一条 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一)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二)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四)药品费:限于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一)在县外的医疗机构或本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新农合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四)经调查审核属违规行为的医疗费用;
  (五)《龙胜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本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违规使用抗生素等。要将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药品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门诊指南等上墙公示,为参合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合管站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门诊统筹补偿资料,及时与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统筹补偿金的结账。
  第十六条 乡(镇)合管站要严格监管、认真调查、准确核实。对当月门诊情况,按5%的比例,进行分批入户调查,检查门诊的真实性。如果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则根据检查的比例,推及全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乡(镇)合管站、定点卫生院、村卫生所(室)每月公示本辖区新农合门诊统筹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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