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账目,编制门诊统筹基金预决算;
4.审核并下拨参合农民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5.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定期向社会公示门诊统筹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7.收集、汇总、分析门诊统筹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8.调查处理门诊统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9.参与门诊统筹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门诊统筹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本辖区门诊统筹补偿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本辖区门诊统筹补偿基金的结算工作;
4.与卫生院共同负责,对本辖区的村卫生所(室)的门诊定点的准入及门诊统筹补偿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5.定期向社会公示门诊统筹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督促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参合农民的门诊统筹补偿情况;
6.调查处理门诊统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实施门诊统筹的乡(镇),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40元进行核算。
第七条 乡(镇)合管站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透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
第八条 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乡(镇)、村级门诊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40%给予补偿;县级门诊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30%给予补偿。
(二)封顶线:参合农民每日次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30元,全年累计每户补偿封顶线为个人出资的2倍。
第九条 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参合患者在本县定点医院、村卫生室所(室)门诊时,由就诊医生先查看《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验明身份后,根据病情开出双份处方。
(二)参合患者持处方复印件一份,有效发票,医疗证到合管站办理报销手续。合管站经办人员在新农合系统中,首先查看历年门诊家庭账户是否有余额。如果历年家庭帐户中有余额,则先在余额范围内进行核销,直至核销完毕。其次查看门诊统筹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在封顶线范围内。如果门诊统筹账户中的使用金额在封顶线之内,则在门诊统筹账户中进行费用登记。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和补偿金额,并在合作医疗证上注明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卫生所填写《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以及审批单并由参合患者签名,每月底报合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