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发〔201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及时、合理就医,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按照卫生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方案(修订)》(桂卫农卫〔2008〕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合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统筹医疗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乡(镇),其参合农民门诊时,必须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回本乡(镇)报销,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乡(镇)新农合管理站在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实施和管理,接受县合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全县新农合经办机构门诊统筹的主要职责。
(一)县合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2.按照门诊统筹的筹资标准,以乡(镇)为单位下拨门诊统筹基金,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