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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县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在我县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以及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属转移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纳税人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及法定的税率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房产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征税。根据我县近期房产交易市场价格的调查数据,对其计税价格核定如下:

  单位:元/㎡

 类别

地级

住 房

商铺门面(含车库、仓库)

车 位

临街(路)

不临街(路)

桑江北岸开发区

1600-2500

8000-15000

4000-10000

2200-10000

一类地

1400-2500

12000-22000

8000-20000

2500-10000

二类地

1200-2400

5000-12000

3000-6000

2200-10000

三类地

1100-2300

3000-10000

2000-5000

1800-8000

其他地级

600-1500

1000-3000

800-2000

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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