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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县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建筑业方面
  (一)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个人支付、预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取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建筑公司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对财务核算健全的各类建筑公司(挂靠性质的施工队由其挂靠的建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地税机关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管理。各建筑公司应依照法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月申报纳税。
  建筑公司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款项的核算管理。公司及挂靠的施工队向建设单位和个人预收、收取的工程款项,必须全部纳入公司的财务管理,由公司统一依法申报纳税。
  (四)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者外出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地税机关按照《征管法》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管理。根据我县近期建筑工程造价的调查数据,对建筑土建工程计税价格核定如下:
  1、框架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600元;
  2、县城个人建房每平方米450元;
  3、乡镇个人建房按县城价格的70%确定,即每平方米315元;
  4、农村个人建房按县城价格的40%确定,即每平方米180元。
  (五)纳税人采购资源税的应税材料(指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粘土、沙、卵石、片石等),依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进行税收源泉控管,确保建筑工程应纳资源税的及时足额入库,经调查测算,建筑土建工程按总造价的0.2%预征资源税,等级公路工程按总造价的0.5%预征资源税,非等级公路工程按总造价的0.1%预征资源税,工程全部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补。
  二、房地产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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