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县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龙政发〔2010〕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县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为强化部门协作,堵塞税收漏洞,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部门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应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的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对未结清工程应纳税款且未取得工程全部价款《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二、国土部门、建设部门等办证单位(以下简称“办证机关”)在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时,应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原则。
为了简化办证机关的审核工作,对已依法缴清应纳税款的办证户(包括享受免税政策及属于不征税对象的办证户),由地税机关向其提供《办证户税讫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供办证机关办证时审核。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办证户,办证机关应督促其到地税机关完税,否则不予办证。
三、国土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时,应将纳税人应缴的耕地占用税、契税随土地出让价格一并收取,并及时通知地税机关结算税款。
四、发改部门应将建设项目计划及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
五、建设部门应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
六、地税机关可定期对建设部门、国土部门的工程验收环节、国有土地出让环节和土地、房产办证环节的税收把关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对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造成税收流失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外,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县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
(自治县地税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税收征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