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工业项目按在我县实际投资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引资额。国有资产拍买不计入引资额。
5、县外投资者购买县内民营企业重新注册设立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业企业以购买价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引资额;非工业企业以购买价和新增实际投资计算引资额。
6、引进其他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投资额。
7、对有争议或特殊情况的确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到位资金认定证明材料
1、固定资产实际进资数的确认,以投资者提供的原始发票为依据,没有发票的,由考评小组按市内同类资产的价格或市场价格就低评估确认。
2、以资金形式投资的,需提交银行进帐单、邮局汇款单、验资报告等有效凭证。采取股份制运作的,凭股权证明;采取兼并、收购方式的,只计算其收购额和投入额;采取租赁方式的,只计算其投入额(租金可一次性计算);土地资产以其实缴金额的财务票据为资金到位额。
3、以设备入股的,要提供购置发票或有资质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旧设备需提供原始发票,按评估值计算。因故不能提供有效凭据的,应提供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或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进口设备,应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有效凭据。
4、以无形资产投资的,需提供专利证书、注册商标、技术报告和评估报告。其价值的确认,按合作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计算,以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评估报告、注册资金为准。
5、实物投资确认,要依据有关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凭证和其他有效方法进行确认。
五、考核方法
(一)成立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招商局、监察局、行评办、经贸局、政务中心组成的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局,负责日常工作。考核工作纳入全县年度责任制考核目标管理中进行考评。
(二)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行逐企业、逐项目考核认定。
(三)实行月统计制度。
各责任单位每月28日前向县招商局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招商引资项目统计表及当月固定资产投入发票、建设合同、订货合同、付款凭证等投资证明。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提供报表和招商信息的工作人员。坚持依法、据实统计的原则,不得虚报。县招商局及时做好每月统计分析、招商引资进度通报和项目审核认定工作。
(四)查看项目台账档案。项目档案资料包括:合同文本、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出让金(租用金)、到位资金证明、固定资产投入证明(发票或评估报告)、项目进度表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将项目档案报送到县招商局建档。不建立项目台帐的项目,不计实绩。
(五)各责任单位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新项目合同签订、资金到位、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等。
(六)年终综合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必须提供组织领导、服务环境、廉洁办事、工作效能、引资情况有效凭据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七)为避免争执项目引进的归属,由最先上报县招商局的单位为引进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由共同双方在最初上报县招商局时,共同出具确认书,金额分配由双方自行商定,没有商定的由参与单位平摊。
(八)引进资金参与原企业改制或救活特困企业的,按新投入的资金可作为本年度新的项目考核。
(九)县内无乡(镇)界。各乡(镇)引进的项目可放在有条件的县内任何一个地方而算作自己的任务,但必须事先向县招商局申报,并做好跟踪服务。
(十)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没有备案登记、申报、统计上报的项目不予确认。
六、考核程序
(一)自评工作。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考核要求,对引进的项目认真核实上报,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积极申报考核,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县招商局,报送前要经分管领导签字。
(二)核实工作。考核小组依据各单位自评报告,组织人员逐单位、逐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三)汇总审定。考核小组将初步考核结果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形成考核意见,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七、计分办法
年度综合考评分实绩考核和常规工作考评两部分,采用百分制计分。 考核小组从完成任务、项目质量、帮办服务、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分按比例折算计入该单位目标管理考评总分。具体考评内容、分值详见附件。
(一)县直单位:
主要考核投资软环境建设。考评基础分100分,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日常工作检查评分占30分,服务对象民主测评占50分,乡镇代表评分占20分。
1、接受考评的有关县直单位见附件1。
2、日常工作:以县监察局、行评办、政务中心的考核为准。